其他


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司法行政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律师们还沉浸在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喜悦中,没想到又一重大的司法改革内容又迅速出台——今天司法部新闻发布会又传来好消息,律师调解试点来了!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这意味着:律所可以独立成立调解室,虽然可以收费,但要低价!

 

那么何为律师调解试点?

此次出台的《意见》有哪些亮点?

对于所规定的制度,通过何种措施保障实施?                             

请听我们一一为您道来!!!

 

什么是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

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意见》中将调解分为:在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绿化四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等四种工作模式。

 


参与律师调解工作的主体需要具备有关资质

律师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新型律师业务,各方面都要求很高,对参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素质、专业能力、责任心和管理水平等都应当有相应的要求。


为此,《意见》要求:

 

1

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

2

授权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

3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意见》完善了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

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律师调解可以收费但要低价,通过制度设置保障经费落实

《意见》中规定规定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


此外,《意见》对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安排:



1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

2

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3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规定律师调解要有严格明细的程序流程

明确律师调整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名册公示:

有关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调解告知:

律所以及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主持: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

但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


明确调整期限:

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为30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调解协议出具:

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无争议事项记载: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意见》通过设置多项保障措施,推动当事人鼓励选择律师调解


启动方式多样:


调解主体可以直接手里当事人申请主持调解纠纷也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调解程序灵活:


律师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

严格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有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调解的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并且该调解员不得就该争议事项接受委托,当然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调解协议支付令对接机制:

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全文


文章来源:法制网 (作者:陈虹伟  买园园)


本期编辑  于澄 宋胜男 陈睿哲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